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換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張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