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樹(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1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合計驗後淨重拾捌點玖參公克,均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後淨重拾點參捌參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金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不受理,惟扣案海洛因
9包及甲基安非他命3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金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死亡,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粉塊狀檢品8包、粉末狀檢品1包及白色結晶3包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8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523018000號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6年4月10日檢驗報告(見105年度偵字第18034號卷第14頁、本院卷第39至4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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