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罪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漫畫伍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猥褻漫畫5本俱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而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9149號(下稱前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之漫畫書5本俱屬猥褻物品,其漫畫內容確均為裸露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圖片等情,有漫畫內頁勘驗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355號卷第17至32頁)在卷可稽,足認該等漫畫係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含有猥褻畫面、影像之附著物,而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