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換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36號異議人華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添明 相對人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張春蘭 檢查人 余文彬 會計師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除係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外,不得聲明不服,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自明。該規定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異議人固對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6號駁回其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裁定不服,而聲明異議,惟揆諸前揭說明,前開裁定依法不得聲明不服,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