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6號原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代表人 滕永俊 訴訟代理人 賴昌銘 原告與被告 潘勇新潘金浩 間不適服現役賠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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