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晨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驗後淨重貳點捌伍公克,均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合計驗後淨重拾捌點參 陸伍 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晨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4包及甲基安非他命7包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
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被告同日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同署檢察官偵辦後,審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另以105年度偵字第25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扣得之碎塊狀檢品4包及白色結晶7包,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50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字卷第22頁、第28至2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準此,上開扣案之海洛因4包及甲基安非他命7包,既係違禁物,且其包裝袋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