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王乙軒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被告 馮印興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將坐落於福建省連江縣○○鄉○○○段○○○○○○號及同段827-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測量之複丈成果圖所示被告占用原告土地之地上物拆除清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嗣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準備程序審理時以言詞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坐落於連江縣○○鄉○○○段○○○○○○○○○○○○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編號827-1(1)、827-2(1)部分,面積分別為6.8、1.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又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70
0元,則本件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萬9,9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元×面積〔6.8+1.7〕平方公尺=3萬9,950元),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李建慶法官吳宗育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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