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之後,經本院酌定相當金額,於民國98年12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預納必要費用4,100元,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務人迄今仍未如數預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及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自得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朱亮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