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3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339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黃自由 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黃自由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債務人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