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57號原告霖德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複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
參加人長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瑞助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複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7月15日裁定命在該97年度建字第12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98年11月25日確定,有本院97年度建字第12號事件卷宗可稽。茲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