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配偶、扶養親屬戶籍資料及其近2年稅捐資料、財產證明文件。
二、人壽保險契約及其保費。
三、本院前次裁定命補正而尚未補正事項。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