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調字第2號
聲請人能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肯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593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