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7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告 黃雅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