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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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74號
原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育婷 (LuYuTing)及友人、新北市中和派出所男員警(臂章號碼#06212)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11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月16日送達予原告,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