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簡字第696號

原告多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宏

被告 王槐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5,950元,及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1年1月14日向其購買「正math-7下」講解本與演練本共計233套、「正math-7上」教材講解本與演練本共計417套,並簽立多元教育(股)有限公司智慧財產歸屬聲明書(下稱系爭聲明書),約定「正math-7下」教材款項86,550元,款項須於111年1月28日前匯入公司帳戶;「正math-7上」教材之款項145,950元,款項應於111年9月30日前匯入公司帳戶,前述講解本與演練本已於立約當天交付予被告。詎被告就系爭聲明書,僅給付「正math-7下」教材款項86,550元,即未再繳付,原告幾經聯絡,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聲明書,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多元教育(股)有限公司智慧財產歸屬聲明書、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參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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