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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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羅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葉雅婷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陳明龍華南商業銀行 敦和分 │83年2月2日│200,500元│NB0000000││││行││││├──┼─────────┼─────────┼───────────┼─────────┼────────┤│002│陳明龍│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83年2月4日│200,000元│NB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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