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33號原告 林雁虹 被告 卓源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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