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33號上訴人 卓源 和被上訴人 林雁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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