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64號上訴人 呂政輔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呂政霖 李麗芬 被上訴人 呂吳秀春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吳金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以上訴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事項,並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所具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各該事項,復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具狀補正亦未補繳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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