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瑞斌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不服本院101年度婚字第52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