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 吳謝金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秀香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人提出相對人黃秀香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送達意思表示通知而無法送達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