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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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13號抗告人 林玉麗 相對人 李訓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年12月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