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96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陳月招 相對人 楊本源 相對人 楊松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7年5月24日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資產、負債,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金管銀(五)字第09700160370號函准予辦理在案,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14日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3500號函核准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將該公司在台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95年8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8月25日至145年8月2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本源、楊松儒即相對人,全部。
嗣債務人楊本源邀楊 蔡婉如 、楊松儒為連帶保證人於97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9,6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8年8月29日(本案經數次協議後,到期日展延至101年7月3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6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62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中興││698│建│139.00│全部│├─┼───┼────┼───┼───┼──────┼─┼─────┼──────┤│2│臺中│清水區│中興││699│建│74.00│全部│├─┴───┴────┴───┴───┴──────┴─┴─────┴──────┤│698地號所有權人:楊本源││699地號所有權人:楊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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