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677號
原 告 王國樑
被 告 盧蘭芯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桃園市○○區○○里○○街○○○巷○○號之
住戶,被告在同巷68號之住處庭院內,飼養約5至10隻不等
之數隻犬隻(下稱系爭犬隻)。自民國101年10月29日起迄
今,系爭犬隻日夜均會發出犬吠聲(下稱系爭犬吠聲),致
原告晚上難以入睡,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
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二)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犬隻係因外在環境之聲響、動作使發出偶發
性之犬吠聲,非持續不斷之發出聲音,且被告未曾收受環保
局、清潔隊及警局之處罰公文,足見系爭犬隻無日夜發出不
斷之噪音,並非情節重大,且原告無損害可言。另被告於10
3年8月間,已使用鐵板將鐵門阻隔等語置辯,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益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飼養系爭犬隻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他人
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
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
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
系爭犬隻,日夜均會發出持續之犬吠聲,已影響其居住安寧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守護家庭遠離噪音連署書為證(見本院
卷第36頁至第37頁)。又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影音光碟
結果略以:……檔案名稱:2014,03.14,10.46.MTS【00:
00-00:16】畫面顯示拍攝者在屋外,並向屋外右方之街道
拍攝,屋外天色明亮,期間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00
:17-:37】拍攝者自屋外移動至房屋鐵門門口,並向屋外
右方拍攝,期間車聲、鳥鳴聲及狗吠聲不斷。【00:38-00
:40】拍攝者自屋外移動至房屋門口,並向屋外右方拍攝,
期間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00:41-00:49】拍攝者
自房屋鐵門門口移動至屋外,隨即拍攝屋外右方之街道,同
時間拍攝者持續朝屋外右方前進,期間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
不斷。【00:49-01:03】拍攝者經過門牌號碼桃園縣○○
街000巷00○0號後,持續向前進至紅色磚牆房屋之鐵門門
口(即被告住處),並於該處鐵門門口前由屋外向該房屋鐵
門門口處拍攝,屋內庭院出現3隻黑狗及1隻土黃色狗,屋
內之狗隻正朝著該處鐵門前進,期間鳥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
。【01:03-01:07】拍攝者離開該處鐵門門口,走回拍攝
者之房屋鐵門門口,期間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八)
檔案名稱:2014,05.02,08.49.wmv【00:00-00:05】畫
面顯示拍攝者在屋內往鐵門門口拍攝,屋外天色明亮、光線
良好,期間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00:06-00:21】
拍攝者自屋內移動至屋外,隨即拍攝屋外右方之街道,期間
施工聲、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00:22-01:05】拍
攝者由屋外移動至屋內,將攝影機放置於房屋鐵門門口定點
拍攝後,拍攝者移動至房屋鐵門門口,將已開啟之鐵門關閉
,拍攝者往畫面右方移動後,隨即消失在拍攝畫面之中,期
間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01:06-01:10】畫面顯示
房屋鐵門關閉,屋外有人騎乘機車經過房屋門口,期間車輛
引擎聲、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01:11-01:31】畫
面顯示房屋鐵門關閉,期間施工聲音、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
不斷。【01:32-02:27】畫面顯示房屋鐵門關閉,拍攝者
自畫面右方出現,走向房屋門口後,用右手開啟鐵門門鎖,
並同時站在房屋門口,觀看屋外右方,期間鳥鳴聲及狗吠聲
陸續不斷。【02:28-02:34】畫面顯示房屋鐵門開啟,拍
攝者用左手將房屋鐵門關閉後,拍攝者自畫面右方消失,期
間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02:35-03:10】畫面顯示
房屋鐵門關閉,期間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03:11-0
3:21】畫面顯示房屋鐵門關閉,拍攝者自畫面右方出現,
走向房屋門口後,用右手開啟鐵門,並同時站在房屋門口,
觀看屋外右方,屋外有名穿著藍色上衣男子經過房屋門口,
期間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03:22-03:35】拍攝者
開啟房屋鐵門門鎖,拍攝者往屋內走向攝影機,並拿起攝影
機,向房屋屋外右方拍攝,期間鳥鳴聲及狗吠聲陸續不斷。
【03:36-04:14】拍攝者由房屋門口往屋外右方移動,經
過門牌號碼桃園縣○○街000巷00○0號後,持續向前進至
紅色磚牆屋之鐵門門口,並於該處鐵門關閉,拍攝者所拍攝
該房屋門牌號碼為桃園市○○街○○○巷○○號,該房屋屋內庭
院有1隻黑狗正在庭院原地自轉,拍攝者隨即向右方移動至
拍攝者之房屋門口後,進入屋內關起房屋鐵門,期間鳥鳴聲
及狗吠聲陸續不斷。【04:15-04:51】拍攝者在屋內鐵捲
門處,將攝影機放置於房屋鐵門門口定點拍攝後,拍攝者移
動至右方後,隨即消失在拍攝畫面之中,期間鳥鳴聲及狗吠
聲陸續不斷,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1頁至
第53頁),可認系爭犬隻,分別於103年3月14日及103年
5月2日確實在被告住處內,分別發出持續不斷之長達1分
鐘及接近5分鐘之吠叫聲,且在原告之住處內,可清晰聽見
系爭犬吠聲,至為顯然。又證人即兩造住處之里長 林曾麗環
於本院訊問時證稱:被告大約飼養5至6隻狗,自101年10
月29日起迄今,系爭犬隻常吠叫,日夜,甚至深夜、凌晨都
會吠叫,尤其是被告不在時,叫得特別厲害,常常有里民請
伊去向被告反應系爭犬隻太吵了,也有里民晚上打電話找我
說,會睡不著覺,我被找到很煩;原告也曾來找我,說他被
吵到無法睡覺。里民只要和我反應,我都會去看,去看時,
系爭犬隻都會吠叫。我也曾叫清潔隊、稽查組來看,甚至有
請警察過來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至第64頁反面)
,本院審酌其為龍山里里長,平日為龍山里里民服務,且其
證述之內容係就其親身所經歷之事加以陳述,其證言應為可
信。堪認系爭犬隻日夜均會吠叫,且居住於被告住處附近之
部分龍山里里民,亦已達無法忍受之程度,而向林曾麗環反
應系爭犬吠聲影響其睡眠安穩,益證系爭犬隻於夜間吠叫,
已發出逾一般人生活深夜睡眠時段所能忍受聲響之合理範圍
。該噪音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之忍受限度。被告故意容任系
爭犬隻製造上開噪音,已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人格利益,而屬
情節重大,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損害,為有理
由。
四、末按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
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
照)。準此,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
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可歸責程度等定之。經查,系爭犬隻
吠聲,為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顯然侵害原
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甚明,原告
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原告因本件被
告侵權行為所受之精神痛苦程度,及原告為大學肄業,102
年收入為1,203,102元,名下有汽車1部;被告為高職畢業
,102年度收入為239,129元,名下有土地2筆、房屋1筆
及投資財產總額2,213,260元,業據原告陳述在卷,並有兩
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
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6頁)。認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之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過高,原告所得請求此部分
之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原告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則屬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92條第
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
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案事實
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審究,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