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李俊典
被 告 蔡佳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迄未繳納裁判費。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
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