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6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5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呂仲玉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