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猛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速梅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之簽章。
二、查所提支票之發票人為「中建工程行潘速梅」,請 陳明 本件正確相對人姓名(名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