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周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達盒餐店、 郭淑貞賴榮源賴騰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郭淑貞」或「 郭淑真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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