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淳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