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25號原告 陳奇生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玉虹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判命被告黃玉虹於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之第一版刊登道歉啟事,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欠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