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13號原告 陳雅敏 被告 阮靖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11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陳雯珊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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