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7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睿華 (即 曹占華 )、 周雍華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尚欠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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