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簡字第4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欣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4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欣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1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409號判決於100年12月15日已合法送達至桃園縣桃園市○○街○○○號6樓之居所由被告之受僱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
0年12月24日雖合法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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