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DAMINULISLAM(中文姓名:阿米魯)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裁定在案,而因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且於民國105年8月22日出境迄今,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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