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垂麟 非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袁瑮雲 (原名: 張袁秋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袁瑮雲(原名:張袁秋妹)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並表明系爭本票是否及如何為本件抵押權效力所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