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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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上訴人明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秋瑋 被上訴人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05年1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