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49號原告柯氏醫學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尚志 (於民國105年1月24日死亡)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 律師
林哲健 律師被告 吳季庭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複代理人 葉家馨 律師被告 蔡沛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柯尚志一人成立之公司,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31日解散後選任柯尚志為清算人,嗣柯尚志於105年1月24日死亡,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上海市所核發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68至174、176頁),又柯尚志之繼承人 柯惠理 、 岡部典孝 均已拋棄繼承,另一繼承人 香月大昌 則為日本籍,住居於日本,且在臺無戶籍,有民事陳報狀暨繼承系統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參(見本院卷㈡第192至193、196、199頁),而原告前所聲請之特別代理人亦因原告無法支付所需之相關費用,經本院裁定解任在案,故原告所提本件訴訟因柯尚志死亡致本院無從審酌原告法定代理人究為何,顯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