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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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章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 黃世崇 被上訴人 黃和隆
黃金源 黃鍊喜 黃明章 黃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違反章程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原審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上訴人交出全部職權及第4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5萬元部分提起上訴,又其上訴聲明第1項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價額無法核定,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萬元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5萬元=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3975元,尚應補繳2萬5740元(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