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1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1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樹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39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郭樹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9行所載:「97年聲減字245號」之記載更正為「97年度聲減字第190號」、第20行所載:「於97年11月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之記載更正為:「於97年11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第26至27行所載:「於101年10月29日許」之記載補充更正為:「於
101年10月29日18時43分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樹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記錄(起訴書誤載部分業經本院更正如前),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多次判刑後,竟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兼衡其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被告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簡 字第 3153 號判決(102.05.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簡上 字第 418 號(102.07.29)[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