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68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主張: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未依職責監督懲處所屬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 ,致中興大學偽造不實鑑定書為台電利德榮工處護航,詐欺監察院,敗壞教育門風,而有嚴重疏失,為此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1,000萬元等語。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