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5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張淑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