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