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0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家健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