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76號原告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被告德雄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追加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下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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