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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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3號上訴人埤頭關帝廟法定代理人 許文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如安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