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4號原告 周秀貞 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 律師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何宥昀 律師被告 林天賜
謝汝雪 謝育彬 林保佑 林裕隆藤宗一藤天三藤真美 謝文榮 謝政融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珠 被告 莊文全
謝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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