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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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振明 住同右被告甲○○男三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一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郭麗萍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