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987號債權人 林育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佳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同時提出,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和解書影本。㈡提出車禍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臺中市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影本)。㈢陳報利息自110年3月3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㈣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㈤提出債務人吳佳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之最新姓名。」,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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