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6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692號
原   告  李偉達
被   告  葉海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0
0元,應繳裁判費76,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5,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