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景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